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任务、职权;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概念和程序;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像、臆断和推测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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